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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强受贿、滥用职权案)_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惠检二部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蔡强,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77********,汉族,大学学历,群众,原系宁夏公路管理局石嘴山分局国道110线麻黄沟治超站党支部书记、站长,户籍所在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村**队**路**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室。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石嘴山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8月5日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白景莹,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嘴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强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5日向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1日指定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石嘴山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石嘴山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2日、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的每月月底,被告人蔡强在麻黄沟治超站自己的办公室收受黑社会犯罪团伙首犯徐风祥(已判刑)所送人民币1万元,先后16次共计16万元。并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将收受徐风祥的部分现金按月分给下属,其中分给路政员麦某某2万元,分给路政员蒋某某2万元,分给路政员郭某某1万元(郭某某将这1万元现金通过转账的形式退还给蔡强)。

二、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蔡强先后5次在国道110线麻黄沟治超站收受徐风祥安排其外甥徐亮(已判刑)所送人民币共计2.5万元。

被告人蔡强收受徐风祥钱款后,对徐风祥的运输车队避站绕行、逃避超限治理等违法行为应查处不查处,并指使下属对该行为不予查处,包庇、放纵该犯罪团伙违法犯罪行为长期存在,充当“保护伞”,破坏国家公路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案发后,被告人蔡强退缴人民币1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在任宁夏公路管理局石嘴山分局国道110线麻黄沟治超站党支部书记、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贿赂18.5万元,且对违法行为应查处不查处,充当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蔡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蔡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欣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蔡强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调查卷叁册、检察卷贰册;

3.随案移送退缴款人民币1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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