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蔡徐建,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组,现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街**号**小区**栋**单元**楼**号。2009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15日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徐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徐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时许,被告人蔡徐建在本市天府新区**街道**号**小区**单元口外盗走被害人吴某甲的玫瑰之约牌电动车一辆,后将电动车骑至本市锦江区包江桥一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一“姜”姓男子。
同年6月25日晚,蔡徐建伙同“呷某某”一同来到天府新区**街道**号**小区车棚内,各盗走电瓶车一辆。蔡徐建盗走被害人吴某乙的蓝色两轮电动自行车一辆,“呷某某”盗走被害人樊某某的灰色两轮电动自行车一辆。后二人一起在成都市锦江区将所盗的电瓶车卖予“姜”姓男子。蔡徐建卖车得款350元,“呷某某”卖车得款300元。
同年7月1日16时许,蔡徐建在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缤纷街65号店铺旁边的通道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蓝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后在成都市锦江区将盗窃的电动自行车以500元的价格售卖给“姜”姓男子。
同年7月5日14时左右,蔡徐建在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一段银泰世纪酒店汽车出口处的非机动车停放处,盗走被害人苏某某一辆蓝绿色奇蕾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后在成都市锦江区将盗窃的电动自行车以800元的价格售卖给“姜”姓男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徐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徐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徐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蔡徐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同时考虑其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朝花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蔡徐建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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