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蔡志华,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汉族,文化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县,住**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被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2018年8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汉族,文化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县,住**镇**村**号。
上述二名被告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志华、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志华、蔡某某从2020年4月份开始租住本市**镇**村**路**号一楼厂房及楼上**房,后二人多次容留他人在**房内吸食毒品冰毒,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8月20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蔡志华、蔡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苏某某(已行政处罚)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
二、2020年8月25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蔡志华、蔡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苏某某在该房间吸食毒品冰毒。
三、2020年9月2日至3日,被告人蔡志华、蔡某某先后容留吸毒人员苏某某、蔡甲(已行政处罚)、“苏某某”(另作处理)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9月6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村**路**号门口将被告人蔡志华、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钟荣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蔡志华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志华、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志华、蔡某某无视国法,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志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蔡志华等二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光盘三十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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