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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忠颖、李永朋等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蔡忠颖,男,1975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044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台湾省台南市仁德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永朋,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92********,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玟池,男,1987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102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台湾省台南市安南区**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昂,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忠颖、李永朋、陈玟池、李昂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5时许,被害单位宁波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电信诈骗方式被骗取96.5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后被告人蔡忠颖、李永朋、陈玟池伙同“阿龙”、“眼镜”(均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协助将上述赃款中的20.5万元进行转移、取现。期间,被告人李昂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其本人尾号为4569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用于接收上述20.5万元赃款中的16.5万元的转账。

同年12月3日6时许,被告人蔡忠颖、陈玟池、李永朋、李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号**公寓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付款回单、银行转账记录等;

2.证人杨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忠颖、李永朋、陈玟池、李昂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

5.视听资料:取款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忠颖、李永朋、陈玟池、李昂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忠颖、李永朋、陈玟池、李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慧慧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蔡忠颖、李永朋、陈玟池、李昂现均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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