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公诉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蔡思光,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长汀县人,户籍所在地:长汀县**镇**村**下**号,现住址:龙岩市新罗区**路**小区**栋**梯**室。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监外执行。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思光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彭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于2019年7月2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蔡思光以“三哥”的身份与张某某先后多次联系销售麻黄素的事宜。同年8月27日,蔡思光告知张某某可以销售麻黄素,张某某等人遂驾驶其租赁的川A*****轿车携带现金130万元从成都市出发前往福建省龙岩市。当张某某等人到达福建省龙岩市后,蔡思光告知其能出售更多量的麻黄素,张某某等人驾车返回成都又取得305万元现金后再次前往福建省龙岩市与蔡思光进行交易。2017年9月2日21时许,蔡思光在福建省龙岩市收到张某某等人的现金后,告知张某某等人在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固村镇高速收费站附近收取麻黄素,后双方于当日22时许完成交易。张某某等人驾驶川A*****轿车、装载麻黄素的川E*****货车往成都返回,当行驶至四川省泸州市高速路收费站时被民警挡获。民警从川EB62U1货车货箱内查获净重991.6千克的白色晶体40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中检出麻黄碱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思光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麻黄素991.6千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戴坦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蔡思光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六册,提讯证一份,光盘十一张;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彭州市公安局涉案财物保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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