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2737号
被告人蔡成光,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54********,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原犯盗窃罪判处的拘役五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本院作不起诉处理并于当日释放,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撤销不起诉决定,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1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成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成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0时许,被告人蔡成光来到瑞安市**街道**花苑**栋**号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溜门入内,窃取放置于一楼置物架上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金立手机一部。经估价,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金立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550元。现被盗手机均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蔡成光在平阳县**镇**城**服装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后于2019年11月16日在平阳县**镇**村**路**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出所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应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成光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成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成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成光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成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成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晓莲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蔡成光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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