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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成梅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025号

被告人蔡成梅,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贵州省遵义县**镇**组。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十五日,2015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4月26日因吸毒、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2月2日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11日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26日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成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成梅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13时许,被告人蔡成梅至本区**路**号**国际广场1座1楼**饰品专卖店内,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扒窃得其上衣口袋内价值人民币2165元的手机一部。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蔡成梅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蔡成梅的供述,证实其于2019年3月1日在本区**路**号**国际广场1座1楼**饰品专卖店内扒窃被害人放于上衣口袋内的一部手机。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9年3月1日在本区**路**号**国际广场1座1楼**饰品专卖店内购物时放于上衣口袋内的手机失窃。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监控录像,证实饰品专卖店内监控拍摄到被告人蔡成梅扒窃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购买凭证,证实被害人赵某某失窃手机的购买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被告人蔡成梅盗窃的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被害人。

6.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2165元。

7.相关前科劣迹材料,证实被告人蔡成梅的前科劣迹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蔡成梅到案的经过。

9.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蔡成梅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成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成梅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成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成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蔡成梅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逸飞

检察官助理:金淑君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蔡成梅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3381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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