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蔡某某蔡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0时46分,被告人蔡某某蔡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闽******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镇**村路段,后撞上路旁的石墙,造成车辆受损、被告人蔡某某蔡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晋江市公安局民警出警后将被告人蔡某某蔡某甲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蔡某某蔡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3.29mg/100ml。经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蔡某某蔡某甲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闽******号小型轿车一部。
2、书证: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责任认定书、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蔡某某蔡某甲供述。
5、鉴定结论: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蔡某甲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贻峰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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