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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振河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蔡振河,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7********,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01年10月17日、2004年8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2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抢夺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振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蔡振河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振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蔡振河走到鲤城区**街**巷,利用**巷**号被害人陈某某家中大门及卧室门均未上锁之机,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趁被害人陈某某在卧室熟睡,从卧室床边墙上挂着的黑色皮包中窃得人民币100元,后逃离现场。

经被害人陈某某报警,被告人蔡振河于2020年9月18日10时许在鲤城区**巷**号被泉州市公安局开元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蔡振河的家属代其退还人民币100元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监控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蔡雅兰等人证言;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被告人蔡振河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振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振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振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振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振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振河有多次盗窃、抢夺的前科、劣迹,本次又犯盗窃罪,建议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振河家属代其退还人民币100元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蔡振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艺强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蔡振河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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