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敏敏,绰号“敏敏”,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仙游县**镇**社区居委会**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
被告人黄练练,绰号“小米”,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东源县**镇**村委会**号。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于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敏敏、黄练练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敏敏、黄练练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蔡敏敏伙同徐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召集被告人黄练练及魏某甲、魏某乙、傅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抖音网络平台,以虚构的身份搭识女性被害人,通过话术与被害人聊天增进感情,随后以投资理财为由引诱被害人下载由蔡敏敏事先租得的线上赌博平台“**娱乐”,再诱骗被害人将钱款转入指定账户,朱某某、蔡敏敏等人通过后台操控盈亏,最后宣称被害人理财失败,从而骗得其钱款。具体分述如下:
至2019年6月底,被告人蔡敏敏伙同上述人员骗得被害人周某某、宁某某、王某甲钱款共计13万余元(以下币种相同)。
2019年5月至7月底,被告人黄练练伙同上述人员骗得被害人周某某、宁某某钱款共计7万余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蔡敏敏在福建省仙游县**街道**社区一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黄练练在广东省河源市**区**光电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蔡敏敏、黄练练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相关账单详情、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9年6月,“陈某某”通过抖音平台搭识其后,双方互加微信进行聊天,其间“陈某某”以理财为由诱骗其下载“**娱乐”APP并通过二维码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转账,骗得其共计6万余元。
2.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账单详情,证实2019年6月,“陈某某”通过抖音平台搭识其后,双方互加微信进行聊天,其间“陈某某”以理财为由诱骗其下载“**娱乐”APP并通过二维码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转账,截止2019年7月底骗得其共计9000余元。
3. 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及银行卡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9年6月,“李某某”通过抖音平台搭识其后,双方互加微信进行聊天,其间“李某某”以理财为由诱骗其下载“**娱乐”APP并向王某乙农业银行账户内转账。截止2019年6月底被骗5万余元。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黄练练手机一部、扣押另案人员傅某某手机三部、电脑一部及平板电脑一部的情况。
5.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对公安机关从另案人员傅某某处扣押的其中两部手机进行数据恢复的情况。
6.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工作情况等,证实被告人蔡敏敏、黄练练的到案经过
7. 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蔡敏敏、黄练练的自然身份状况。
8.被告人蔡敏敏、黄练练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另案人员朱某某、魏某乙、傅某某的供述,印证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敏敏、黄练练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敏敏、黄练练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敏敏、黄练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蔡敏敏、黄练练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蔡敏敏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被告人黄练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文柱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蔡敏敏、黄练练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赃证物品移送清单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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