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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文华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市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蔡文华,男,1985年1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2004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6年11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2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文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丰顺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5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5时许,被告人蔡文华独自步行至丰顺县汤坑镇三门凹红绿灯附近,与被害人徐某甲相遇,因怀疑徐某甲是小偷,被告人蔡文华将被害人徐某甲拉至大坝路口一菜店附近,使用拳脚殴打被害人徐某甲的手臂、腿部、背部和头部等部位致其受伤。后蔡文华、徐某甲均离开现场。当天6时许,被害人徐某甲被发现躺在汤坑路良友照相馆门口,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死者徐某甲符合被接触面较柔软的钝性外力多次打击头面部(如拳脚可形成)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徐某乙、蔡某乙、高某某等6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出警视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文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建筠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丰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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