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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文星抢劫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蔡文星,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2********,汉族,小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文星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蔡文星伙同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蔡某某、张某乙、陈某丙、王某某(该七人均已判决)、张某丙(在逃)共九人事先预谋到高速公路上抢劫并准备作案工具。2018年4月10日凌晨,王某某驾驶丰田霸道小汽车载张某乙、陈某甲,张某甲驾驶奥迪Q5小汽车载被告人蔡文星、陈某丙,蔡某某驾驶大众途观载陈某乙、张某丙,前述三辆小汽车在**高速路上追堵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本田奥德赛小汽车(车牌号为闽D71****),逼停本田奥德赛小汽车后,蔡文星、陈某丙、张某乙等人持棍棒殴打被害人。被害人逃跑后,张某乙驾驶被害人的本田奥德赛小汽车到高速出口处,丰田霸道小汽车、奥迪Q5小汽车、大众途观小汽车先后到达高速出口处,九人将本田奥德赛小汽车中的23箱香烟搬到三辆小汽车后,将本田奥德赛小汽车扔在现场并驾驶三辆小汽车离开。随后,前述三辆小汽车行驶至东莞市**镇**高速常平路段,试图用同一手法截停抢劫一辆日产小汽车。在追赶该车过程中,王某某驾驶的丰田霸道小汽车与日产小汽车发生碰撞翻车,王某某、陈某丙等人将丰田霸道小汽车的3箱香烟及作案工具扔到交通事故现场高架桥附近,并将因撞车受伤的张某乙送往医院救治。抢劫得来的其余20箱香烟由张某甲销赃,所得人民币20000元作为张某乙的治疗费用。经鉴定,何某某被抢的本田奥德赛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蔡文星于2020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及指认、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文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春杨

   2020年4月1日

附:

    1.蔡文星羁押于惠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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