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新雨,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2015年12月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社区**委**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侦查局终结,以被告人蔡新雨、王某某、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8年1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蔡新雨(外号“阿金”)与“阿文”、“阿彬”(男,具体情况不详,均在逃)合伙在本市塘厦镇旧头村附近山头和塘厦镇林村周边山头等地多次开设赌场,以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蔡新雨、“阿文”、“阿彬”作为赌场股东,雇请被告人王某某在赌场充当荷手,负责发牌和抽水工作,每天给予500元工资,雇请被告人赵某甲、欧某某(在逃)等人持对讲机负责望风工作,赵某甲同时负责保管水钱工作,每天给予300元工资,雇请被告人吴某某(在逃)负责开车接送赌博人员工作。2018年6月28日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对位于本市塘厦镇旧头村附近山头的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王某某、赵某甲和参赌人员万某某、钟某某、赵某乙、谢某某、龚某某等人,并从现场缴获水钱4200元、赌桌一张、扑克牌三副、对讲机两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万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蔡新雨、王某某、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新雨、王某某、赵某甲无视国法,开设赌场,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新雨曾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二○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附:
1、被告人蔡新雨、王某某、赵某甲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九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涉案手机三部、赌桌一张、扑克牌三副、对讲机两部、现金缴款单三张,请依法判处。
4、移送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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