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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日成盗窃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蔡日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现住原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8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自201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22日);因怀孕,于2019年12月12日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抓获,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日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1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蔡日成到三亚市天涯区**小区的**超市购买商品时,在超市前台处盗窃了被害人符某某的一部OPPO牌R17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29元)。蔡日成盗窃得手后离开现场。之后,蔡日成在澄迈县老城镇将该手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男子。

二、2019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蔡日成来到海口市琼山区**商场**童装店时,看到收银台的抽屉里放着被害人邱某某的一部OPPO牌X21型手机(无法进行价格认定),趁无人注意,将该手机盗走。之后,蔡日成在澄迈县老城镇将该手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男子。

三、2019年10月21日上午,被告人蔡日成来到海口市**集团**美肤**店时,看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展示台上充电的一部华为畅享9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70元),趁李某某离开之际将手机盗走。之后,蔡日成在澄迈县老城镇将该手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男子。

四、2019年1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蔡日成来到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服装店内看衣服,发现被害人梁某某的一部华为牌P30 Pro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15元)放在店里的柜台上,趁无人注意时将该手机盗走。之后,蔡日成在澄迈县老城镇将该手机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男子。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蔡日成在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西湖假日酒店处被公安干警抓获。事后,被告人蔡日成的家属及朋友赔偿被害人符某某、邱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符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日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日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日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67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日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日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邢美芳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蔡日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8289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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