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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旺根诈骗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蔡旺根,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73********,汉族,初中,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清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旺根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将该案退回清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清流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7日将该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蔡旺根以刘某某的身份,虚构其在厦门有别墅、公司,且舅公去世留给其大量遗产和工厂等一系列事实,骗取被害人马某某、范某某、李某某的信任,并在与被害人交往过程中,以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8803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蔡旺根在与被害人马某某交往过程中,多次虚构提高信用卡额度、分公司装修等理由骗取马某某信用卡用于套现、消费或者直接骗取马某某财物,共计175373元。案发前,经马某某多次讨要,蔡旺根陆续向马某某还款17160元。

2.被告人蔡旺根在与被害人范某某交往过程中,多次虚构工地没钱、请客吃饭等理由,骗取范某某财物。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7月份期间,范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蔡旺根共计51220元,案发前,在范某某的多次催讨下,蔡旺根还款9370元。

3.被告人蔡旺根在与被害人李某某交往过程中,多次虚构资金周转、付工人工资等理由骗取李某某财物,2019年7月30日至10月31日,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蔡旺根共计118240元,2019年11月份,蔡旺根还了李某某9500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蔡旺根在永安市**街**路**号**幢**室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嵩口卫生院职工考勤表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童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范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旺根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闽中证[2020]数鉴字第1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闽公鉴[2019]853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被害人马某某、范某某、李某某,证人张某某等人辨认笔录;7.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旺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30880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赖明

检察官助理:王玲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旺根现羁押于清流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五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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