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蔡昌文,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41977********,汉族,硕士研究生,吉林**白山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住朝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榆树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昌文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昌文任吉林**白山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于2012年至2014年,与公司**田某某、**高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谋后,采取将公司借款虚做成政府补贴资金,伪造会计记账凭证的手段,虚构企业盈利事实,三个年度共虚做公司收入1283.3万元,以给公司领导班子发放奖励年薪的名义,骗取国企资金151.7093万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蔡昌文所得50.7166万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年末,被告人蔡昌文与**高某某、**合谋后,伪造记账凭证将本公司借款165万元虚做成政府补贴资金,记入公司营业外收入,达到年初的利润指标,骗取国企资金54.7163万元,以发放领导班子年度奖励年薪的名义发放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其中被告人蔡昌文分得11.5546万元。
2、2013年年末,被告人蔡昌文与**高某某、**田某某合谋后,采取上述手段,将本公司借款365万元人民币虚做成政府补贴资金,记入公司营业外收入,达到年初利润指标,骗取国企资金71.2050万元,以发放领导班子奖励年薪的名义发放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其中蔡昌文分得26.7060万元。
3、 2014年年末,被告人蔡昌文与**高某某、**田某某合谋后,采取上述手段,将本公司借款753.3万元虚做成政府补贴资金,记入公司营业外收入,达到年初利润指标,骗取国企资金25.7880万元,以发放领导班子奖励年薪的名义发放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其中蔡昌文分得12.4560万元。
被告人蔡昌文于2018年12月主动全部退赔赃款,并于2019年 4月12日到榆树市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田某某、高某某、安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纪某某、关某某、鲍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蔡昌文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昌文身为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国企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树彬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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