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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晋德、王国伟等诈骗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村**号。2018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小哥,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00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路**村**巷**号。2018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国伟,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新塘杏田西北区**号。2018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镇**号。2018年7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万坊镇东港村**组**号。2018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村**号。2018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新塘杏田西北区**号。2018年7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黄某某、王某甲、蔡某某、戴某某、叶某乙、王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8年11月1日、2018年12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1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以来,以叶某某(未到案)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租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领袖天地*楼*室作为办公场所,招募业务员,业务员通过世纪佳缘、探探等社交平台添加陌生女性为好友,获取微信联系方式,使用虚构身份以谈男女朋友为名获取女性好感和信任,进而诱骗女性到赌博网站“时时彩”进行充值、投注。女性在网站投注后,由业务员和赌博网站后台人员相互配合,控制赌博输赢结果,从而骗取女性钱财。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王某甲、黄某某先后加入该诈骗犯罪集团成为业务员,叶某某将上述诈骗方式分别告知四人,并约定抽成比例后由四人实施诈骗,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探探”添加被害人朱某某,使用虚假身份“吴森屿”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与朱某某微信聊天,在取得朱某某信任后,于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期间,诱骗朱某某到赌博网站“时时彩”进行充值、投注,骗得朱某某51540元,获利43000元左右。

2.2018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婚恋网站添加被害人郑某某,使用虚假身份“刘代君”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与郑某某微信聊天,在取得郑某某信任后,于3月24日至5月24日期间,

诱骗郑某某到赌博网站“时时彩”进行充值、投注,骗得郑某某36万元左右,获利12万元左右。

3.2017年12月,被告人蔡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探探”添加被害人张某某,使用虚假身份“杨东凡”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与张某某微信聊天,在取得张某某信任后,2018年3月22日至29日期间,诱骗张某某到赌博网站“时时彩”进行充值、投注,骗得张某某10000元左右,获利3000元左右。

二、2018年4月,被告人叶某甲又在叶姓后台老板(身份不详)组织下,租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商会大厦C座*室作为办公场所,租赁华莲小区民房作为生活场所,招募业务员,以上述方式进行诈骗。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王某乙、叶某乙、戴某某先后加入该诈骗犯罪集团成为业务员,叶某甲负责对业务员进行管理、培训,并约定抽成比例后开始实施诈骗,直至2018年7月3日被查获,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被告人叶某乙通过婚恋网站“世纪佳缘”添加被害人陈某某,使用虚假身份“桥业宗”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与陈某某微信聊天,在取得陈某某信任后,于2018年6月期间,诱骗陈某某到赌博网站“时时彩”进行充值、投注,骗得陈某某9200左右。

2、2017年12月,被告人蔡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探探”添加被害人张某某,使用虚假身份“杨东凡”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与张某某微信聊天,在取得张某某信任后,于2018年6月期间,诱骗张某某到赌博网站“时时彩”进行充值、投注,骗得张某某8000元左右。

3、2018年6月,被告人戴某某通过婚恋网站“世纪佳缘”添加被害人陶某某,使用虚假身份“郝勇平”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与陶某某微信聊天,在取得陶某某信任后,于2018年6月期间,诱骗陶某某到赌博网站“时时彩”进行充值、投注,骗得陶某某22000元左右。

4、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乙通过社交平台“探探”添加被害人罗某某,使用虚假身份“陈斌”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与罗某某微信聊天,在取得罗某某信任后,于2018年6月期间,诱骗罗某某到赌博网站“时时彩”进行充值、投注,骗得罗某某4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王某甲、黄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乙、蔡某某、叶某乙、戴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第一笔共同诈骗犯罪事实中,叶某某等人组成三人以上较为固定的电信网络诈骗组织,应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蔡某某、王某甲、黄某某等人是该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第二笔共同诈骗犯罪事实中,“叶姓后台老板”等人组成三人以上较为固定的电信网络诈骗组织,应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叶某甲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蔡某某、王某乙、叶某乙、戴某某等人是该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婵

2019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叶某甲、黄某某、王某甲、蔡某某、戴某某、叶某乙、王某乙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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