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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朝红诈骗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9〕979号

被告人蔡朝红,女,1992年****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新都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朝红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7月,被告人蔡朝红在手机聊天软件“QQ”谎称未婚女性“王紫”,以确定恋爱关系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田某某的信任。2016年4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蔡朝红以自己及亲人患病、经营灯具店需要资金等虚假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田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249847元(期间,被告人蔡朝红返还被害人田某某17802元),被告人蔡朝红将所获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网络游戏消费。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蔡朝红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检查笔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朝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23204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蔡朝红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朝红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毅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蔡朝红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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