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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杏华贩卖毒品案)_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四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蔡杏华,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镇**村**组**号,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苑小区**室。被告人蔡杏华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杏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蔡杏华明知陈某某(另案处理)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仍转账人民币2万元给陈某某用于购买毒品。后陈某某至重庆市以该2万元从他人处购得重约15克的冰毒。后陈某某将其中11.4克的冰毒交予被告人蔡杏华。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蔡杏华先后3次向他人贩卖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蔡杏华在盐城市亭湖区**浴城收到吸毒人员蒋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微信转账的用于购买毒品的人民币600元,后被告人蔡杏华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路**超市附近将重0.3克的冰毒交付给蒋某某。

2.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蔡杏华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小区**室,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重0.3克的冰毒,后陈某某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将该冰毒出售给蒋某某。

3.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蔡杏华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小区**室,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重0.3克的冰毒,后陈某某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将该冰毒出售给蒋某某。

2020年3月5日,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民警对被告人蔡杏华租住的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小区**室进行搜查,当场扣押了被告人蔡杏华所持有的16袋共计重10.5克的冰毒。

2020年3月5日,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将被告人蔡杏华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蔡杏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陈某某、宗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杏华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蔡杏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杏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杏华与他人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杏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涵

2020年619

附:

1.被告人蔡杏华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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