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2018号
被告人蔡林,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乡**村**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仲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由仲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林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晚上,被告人蔡林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厂**部**办公室盗窃华为笔记本电脑1台、电源线1条、黑色电脑包1个(内有黑色HTC手机1部),后于2019年7月10日将笔记本电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涉案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250.43元;涉案手机因型号、内存不详无法认定价格。破案后,赃物均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250.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林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辉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蔡林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附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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