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蔡林辉,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家住临海市**小区**栋**单元**室。2014年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林辉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蔡林辉在没有熔喷布货源的情况下,骗取被害人邹某某支付的定金30万元,用于赌博等活动。
2017年4月至2018年初,被告人蔡林辉利用自己担任浙江省海宁市**机械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员的便利条件,私自向客户收取货款共计63万余元,用于赌博等活动。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蔡林辉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蔡林辉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林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林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30万元,又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63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林辉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流作
检察官助理:黄自安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林辉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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