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蔡枫,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养殖场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城**里**楼**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公寓**栋**单元**房。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晓影,海南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118942111。
被告人孙美洋,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养殖场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段**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公寓**栋**单元**房。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伟平,海南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07650021。
辩护人伏茜,海南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18811170。
被告人庞学强,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镇**街**号院内**号,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译萱,海南嘉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89860877。
被告人党小磊,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养殖场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巷**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公寓**单元**楼**房。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青矗,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76036769。
被告人张伟,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现住海口市琼山区**村一出租屋。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 11月18 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农华宏,男,1993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养殖场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农场**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出租屋。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养殖场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农场**管理区,现住海南省澄迈县**农场**管理区**队。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现住海南省省临高县**镇**村民房。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春晓,海南毓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37691329。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正郭,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07569975。
辩护人王端木,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墟居委会,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渔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队**号,住原籍。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队**号,住原籍。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28日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0********,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队,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某,曾用名庄光富,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家**村,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8月28日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丁,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养殖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越,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008006368。
被告人郑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原籍。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原籍。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小勇,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71********,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镇**村委会**村,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房。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拥军,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冯晓旭,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89923798。
被告人陈贵超,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中国**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货运部安检室主任,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大道**号**供销联社,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广场**栋**房。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中国**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货运部安检室班组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栋**房,住原籍。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庄润,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018980532。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枫、孙美洋、庞学强、党小磊、张伟、农华宏、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黄某甲、郑某甲、陈某某、黄某乙、庄某某、王某丁、郑某乙、卢某某、任小勇、陈贵超、张某甲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和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6日、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8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19日2020年4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始,被告人蔡枫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附近租办了一个养殖场,后因为拆迁,于2016年将养殖场搬迁至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后又在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创办了另一个养殖场,即**渔场和**珊瑚场,并先后聘请被告人农华宏、党小磊、王某甲、张伟等人打理业务。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庞学强以人民币15万元入股蔡枫的养殖场,并以股东身份参与养殖场的经营管理。在经营期间,被告人蔡枫分别从广西、越南和海南的琼海、文昌、临高等地大量收购珊瑚、砗磲、玳瑁、绿海龟等物种,并将这些物种分别放在两处养殖场进行养殖和存放,然后通过其创建的的微信(微信名为**)进行宣传、销售,按照客户对珊瑚、砗磲、玳瑁、绿海龟等物种的需求制作发货单,安排农华宏、党小磊、王某甲、张伟、庞学强等人进行分拣、包装、运输等,然后再通过被告人任小勇、陈贵超、张某甲等人的协助,将出售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以中国**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空运的方式运输至全国各地。在经营期间,蔡枫主要向被告人郑某乙、卢某某、黄某甲、郑某甲、陈某某、黄某乙、庄某某、王某丙等人收购上述物种,并将被告人王某乙发展为二级经销商,帮助其进行宣传销售,并给予王某乙利润的10%作为提成。
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蔡枫因生病导致行动不便,由被告人孙美洋(蔡枫的妻子)继续经营养殖场生意,因孙美洋无从事养殖及销售经验,便与被告人党小磊以分红的形式达成协议,给党小磊每月利润的10%作为提成。
2019年4月12日,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蔡枫创办的两处养殖场,现场扣押到珊瑚类生物1589块,砗磲科生物384个,珊瑚礁石(活石)4.1吨。经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扣的上述生物均属于珊瑚和砗磲物种,所检珊瑚样品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所有砗磲科生物均属于濒危物种;珊瑚礁石为石珊瑚目中的珊瑚骨骼和由其形成的珊瑚礁、珊瑚砂,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经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和审计,被告人蔡枫在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销售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数量共计113619.6块(只),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6045136.90元,海南航空承运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909304.73元;南方航空承运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705418.69元;其他航空承运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30413.48元,销售期间运输费用金额总计人民币2935158.50元。其中,2019年2月12日至4月11日期间销售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数量总计为9957块,销售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08441.80元。党小磊在2016年6月27日至2019年4月11日任职期间,经营场地所出售二级保护动物数量合计102335.6块,价值人民币5480405.9元。张伟在2016年8月26日至2018年5月7日任职期间,经营场地所出售二级保护动物数量合计50691.8块,价值人民币2589186.42元。庞学强于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月10日任职期间,经营场地所出售二级保护动物数量合计34476.2块,价值人民币2303667.46元。王某丙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4月11日任职期间,经营场地所出售二级保护动物数量合计34476.2块,价值人民币1984282.4元。
二、自2014 年起,被告人王某丙将非法捕捞、盗挖的珊瑚出售给被告人蔡枫,并通过汽车从临高寄送至海口给蔡枫。经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被告人王某丙出售给蔡枫的珊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共计2667 块,价值人民币24820 元。
被告人王某乙与被告人蔡枫相识后,二人达成共识,王某乙成为蔡枫的二级经销商。王某乙将蔡枫整理好的各类珊瑚、砗磲等图片通过其微信名为**的朋友圈、微信群等途径进行宣传,协助蔡枫向他人出售珊瑚、砗磲、玳瑁、海龟等,并从蔡枫处获取利润的10%作为提成。经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被告人王某乙协助蔡枫出售的珊瑚、砗磲、玳瑁、海龟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共计10717. 5 只(块),价值人民币548854.2元。
三、自2015年起,被告人黄某甲将非法捕捞、盗挖的活体珊瑚、玳瑁、海龟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出售给被告人蔡枫,并通过汽车从文昌寄送至海口给蔡枫。经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被告人黄某甲出售给蔡枫的珊瑚、玳瑁、海龟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共2538块(只),价值人民币59987元。
四、自2017年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将非法捕捞、盗挖的珊瑚、珊瑚礁(活石)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出售给被告人蔡枫,并通过汽车从文昌寄送至海口给蔡枫。经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被告人郑某甲销售给蔡枫的珊瑚、珊瑚礁(活石)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共计1911块,其中珊瑚礁(活石)307箱(约80斤/箱),价值人民币46206元。
五、自2018 年11 月至2019 年4 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将非法捕捞、盗挖的珊瑚礁(活石)出售给被告人蔡枫,并通过汽车从文昌寄送至海口给蔡枫。经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被告人陈某某出售给蔡枫的珊瑚礁(活石)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24395 元。
六、自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乙多次向文昌市**镇附近的渔民收购珊瑚,并通过汽车从文昌寄送至海口给蔡枫。通过汽车运输的方式将收购回来的活体珊瑚出售给蔡枫。经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被告人黄某乙了出售的珊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共计853块,价值人民币10236元。
七、自2015 年至2018 年期间,被告人庄某某将非法捕捞和收购的玳瑁、海龟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出售给被告人蔡枫和王某丁、严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被告人庄某某销售的玳瑁、海龟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53700 元。
八、2016 年,被告人王某丁从被告人庄某某处收购9 只玳瑁并养在其位于文昌市**镇**墟的**养殖场内。2019 年4月,王某丁以人民币3200 元的价格将2只玳瑁出售给庄某某。2019 年5 月19 日,海口市公安局民警在文昌市**镇**墟的**养殖场内查扣了7 只玳瑁。经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7只玳瑁已列入《濒危转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中列为濒危物种,《中国物种红色名录》中均列为极危物种,现均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Ⅱ级,6只玳瑁幼体,1只玳瑁亲体。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扣押的玳瑁价值人民币54000元。
九、自2016年起,被告人郑某乙将捕获的玳瑁、海龟、珊瑚等出售给蔡枫,并通过汽车从琼海寄送至海口给蔡枫。经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被告人郑某乙出售给蔡枫的玳瑁、海龟、珊瑚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250682 元。
十、自2015 年至2019 年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将非法捕捞、盗挖的珊瑚、珊瑚礁(活石)、海龟等出售给蔡枫,并通过汽车从琼海寄送至海口给蔡枫。经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被告人郑某乙出售给蔡枫的珊瑚、玳瑁、海龟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211136 元。
十一、自2016年起,被告人蔡枫为了将其收购的珊瑚、砗磲、玳瑁、海龟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顺利销售至全国各地,便将该项运输业务委托给从事货物运输的被告人任小勇、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任小勇与中国**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货运部安检室主任陈贵超、班组长张某甲形成利益共同体,通过送红包、过节送礼、请客吃饭等方式对被告人陈贵超和张某甲进行利益输送,使蔡枫所出售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能顺利通过安检空运出岛。经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被告人任小勇、陈贵超、张某甲通过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承运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为人民币1705418.69 元。
2019年 4 月 13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公安机关陆续将被告人蔡枫、孙美洋、党小磊、王某甲、张伟、农华宏、庞学强、王某丙、王某乙、黄某甲、王某丁、郑某乙、卢某某、任小勇抓获。2019年 5 月 16日至2019年 8 月 28日期间,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被告人庄某某、郑某甲、黄某乙、陈贵超、张某甲到案配合调查。2019年8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妻子的陪同下到文昌市口牙边防派出所投案。
海口市公安局扣押了蔡枫名下的一辆东风商务车(琼AZ****)及车钥匙;扣押孙美洋华为和苹果手机各一部、发货单据73张、电脑主机2台;扣押党小磊名下的一辆长安面包车(琼AE****、车辆登记本)及车钥匙、HONOR10手机一部;扣押王某甲的黑色小米M1手机一部;扣押张伟的华为手机一部;扣押农华宏的华为手机一部;扣押庞学强金色华为mate9手机一部、钥匙一把和银戒指一个(已退还其妻张某乙);扣押王某乙中行银行卡一张、农信社银行卡一张、工行卡2张、建行卡2张、iphone8白色手机一部、居民身份证一张、琼CM****小型轿车一辆及行驶证一本;扣押王某丙笔记本和记录本各一本、白色VIVOY66L手机一部;扣押卢某某OPPO手机一部;扣押王某丁1-7号玳瑁共7只、绿海龟8号1只、华为P20PRO手机一部;扣押郑某甲华为HWI-ALOO手机一部;扣押黄某乙华为HWI-ALOO手机一部;扣押任小勇白色苹果手机一部、台式电脑一部和销售单据;扣押陈贵超华为、OPPO手机各一部;扣押赖昶之一部苹果手机(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珊瑚、砗磲、玳瑁、手机、汽车、电脑主机、发货单据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车辆登记证明、银行帐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蔡某某、曾某某、郑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蔡枫、孙美洋等20人的供述与辩解;
5.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7.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枫、孙美洋、庞学强、党小磊、张伟、农华宏、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黄某甲、郑某甲、陈某某、黄某乙、庄某某、王某丁、郑某乙、卢某某、任小勇、陈贵超、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枫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珊瑚类生物1589块,砗磲科生物384个,珊瑚礁石(活石)4.1吨,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6045136.90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孙美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608441.8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党小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5480405.9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伟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589186.42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农华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6045136.9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庞学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303667.46元,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984282.4元,情节严重。被告人蔡枫、孙美洋、庞学强、党小磊、张伟、农华宏、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548854.2元,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丙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4820元;被告人黄某甲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59987元;被告人郑某甲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46206元;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4395元;被告人黄某乙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0236元;被告人庄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53700元;被告人郑某乙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50682元;被告人卢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11136元。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黄某甲、郑某甲、陈某某、黄某乙、庄某某、郑某乙、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丁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57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小勇、陈贵超、张某甲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705418.69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学强、党小磊、张伟、农华宏、王某甲、王某乙、任小勇、陈贵超、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彩玉
书 记 员:王海燕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蔡枫现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公寓**栋**单元**房,联系电话1860892****、1778975****;被告人郑某甲现住原籍,联系电话1370753****;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原籍,联系电话1528990****;被告人黄某乙现住原籍,联系电话1878931****;被告人庄某某现住原籍,联系电话1878992****;被告人黄某乙现住原籍,联系电话1878931****;被告人郑某乙现住原籍,联系电话1994668****;被告人卢某某现住原籍,联系电话18976990****;被告人陈贵超现住海口市琼山区**广场**栋**房,联系电话1332200****;被告人张某甲现住原籍,联系电话13976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8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扣押的汽车、电脑主机、手机、发货单据等物品现保存于海口市公安局;扣押的玳瑁已移交至海南省水生野生动物救助站;扣押的珊瑚、砗磲已移交海口市海洋与渔业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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