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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家集人民

起      

谢检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蔡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路**社区**城**室。被告人蔡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蔡某酒后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淮南市谢家集区蔡新路与谢三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并被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19年10月30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血样酒精含量为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

2.被告人蔡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管明坤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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