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4051991********,汉族,中专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汽车,沿衡阳市先锋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先锋路与蒸阳南路路口等候红绿灯时睡着。当日6时许,巡逻民警在该处发现蔡某某并通知交警到场处置,交警当场组织蔡某某抽血检测。经鉴定,蔡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52mg/100ml。
2020年10月23日,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照片、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蒋某甲、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愉芳
检察官助理:张多朝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74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