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检公诉刑诉〔2018〕32号
被告人蔡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淇美村**座**号,住广州市白云区***巷**号。因故意杀人嫌疑,2017年8月2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9月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榕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3日将本案转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蔡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梁某某与被告人蔡某甲为母女关系,梁某某长期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由蔡某甲照顾其生活起居。蔡某甲因看了神婆迷信书籍,幻想梁某某必须在农历七月“鬼节”前死去,否则其全家都会有祸害。因此,蔡某甲经预谋,假如梁某某不会在农历七月前自然死亡,其就会在2017年8月8日(农历润六月)将梁某某杀害。2017年8月8日6时许某某,蔡某甲带梁某某从广州市白云区乘坐出租车来到揭阳市人民医院,蔡某甲将梁某某放在轮椅上丢在该医院门诊大厅里,自己乘坐一辆三轮车带着行李去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淇美村其丈夫以前的家,把行李放到其丈夫的弟弟家里。后又回到揭阳市人民医院,用轮椅推着梁某某往大街上到处乱窜,想找地方让梁某某死去。当天20时许某某,蔡某甲用轮椅将梁某某推上榕华大桥,在榕华大桥中段附近,蔡某甲用手将梁某某从轮椅上抱起放到大桥护栏上,后用手将梁某某推落河中,致使梁某某溺水死亡。
经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梁某某死亡原因符合生前溺水死亡。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1、蔡某甲案发时精神状态正常,鉴定当时的精神状态为抑郁状态;2、蔡某甲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蔡某甲目前有诉讼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轮椅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法医硅藻检验报告书、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榕华大桥视频监控资料、蔡某甲讯问视频光盘共3块。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光
2018年3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共4册、视频光盘3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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