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组,住址**。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肥东县**镇**组。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至5月11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在肥东县**镇**组的自家住所内,提供扑克、牌九等赌具,多次邀集他人采用“炸鸡”、“拱猪”、推牌九等方式赌博。期间,蔡某某抽头渔利近万元。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多次在蔡某某开设的赌场内帮忙抽取水钱,非法获利1000余元。2020年5月11日,赌场被查获。民警在该赌场内查获共有赌资10085元、赌具牌九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施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家中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近万元;被告人丁某某在蔡某某开设的赌场内帮忙抽取水钱,非法获利千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蔡某某系主犯,丁某某系从犯。蔡某某、丁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丁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良诚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丁某某均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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