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本院决定以容留卖淫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候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现住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本院决定以容留卖淫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候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蔡某某、候某某经商议后在本市西湖区朝阳新城园常寺路十里庙王家大院5栋租用一套两层房屋,其中一楼开设食杂店作为掩护,二楼开设卖淫窝点容留卖淫女卖淫。自2020年4月20日以来,被告人蔡某某、候某某共容留5名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卖淫女每次卖淫价格为150元至200元不等,每成交一笔,卖淫女从嫖客处收取嫖资后,交50元给蔡某某作为抽成。2020年5月12日晚23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十里庙王家大院兴星食杂店二楼抓获被告人蔡某某、候某某及卖淫女、嫖客等十人。经查,蔡某某、候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共非法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证人张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蔡某某、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候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候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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