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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刘紫玲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市**区**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紫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市**区,住益阳市**区。因吸食毒品多次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赫山分局强制戒毒。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刘紫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8时许,吸毒人员冷某某向被告人刘紫玲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当日19时许,刘紫玲来到姐夫蔡某某位于益阳市**小区的家中,告知被告人蔡某某有个朋友想买100元的海洛因,被告人蔡某某便将重约0.02克的海洛因交给刘紫玲。刘紫玲拿到毒品后来到**小区的**超市将毒品交给冷某某并收取100元现金,刘紫玲刚拿到毒资便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冷某某身上查获净重0.02克的毒品疑似物。随后,民警抓获被告人蔡某某,并在蔡某某家中客厅抽屉里查获净重0.39克的毒品疑似物。经检验,从冷某某身上、蔡某某家中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鉴定聘请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刘紫玲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5.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刘紫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刘紫玲违反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紫玲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毒品类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与毒品再犯;被告人蔡某某、刘紫玲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紫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娉

检察官助理:杨意娟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被告人刘紫玲分别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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