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96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农场**村**巷**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吕某某2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蔡某某租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的厂房,在未取得丰田、大众等品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形下,仿冒丰田、大众等品牌的气囊商品并对外销售。2019年10月,被告人吕某某受蔡某某聘请,负责组装假冒注册商标的气囊,在蔡某某授意下对外销售,并于2020年6月租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路**号的厂房,仿冒丰田、大众等品牌的气囊商品并对外销售。
2020年8月4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抓获被告人蔡某某、吕某某,并从上述两址查扣假冒丰田、大众等品牌商标权的气囊成品、零配件及包装物一批,各类单据一批以及手机3台等作案工具。经统计,被告人蔡某某、吕某某生产并销售假冒丰田、大众品牌商标的气囊商品的非法经营额分别为人民币83498元和82923元,现场查扣的假冒气囊商品价值人民币4465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吕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吕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9册,光盘7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涉案财物(成品:丰田主气囊43个、雷克萨斯主气囊27个、大众主气囊1个和副气囊4个,零配件:宝马主气囊258个、丰田主气囊壳437个、丰田主气囊标107个、丰田标识138个、大众品牌标识汽车气囊包装带54个、日产品牌标识汽车气囊贴标795个,各类单据、账本一批,作案工具手机3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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