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公诉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栋**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租住大悟县**镇**巷**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吴某某、蔡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8月1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大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大悟县公安局分别于同年7月19日、9月18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6月6日、10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蔡某甲在大悟县城关镇隆盛花园旁经营“康顺寄售行”期间,蔡某丙(已死亡)向蔡某甲提议到其寄售行赌博,经蔡某甲同意后,蔡某丙、蔡某甲邀约蔡某乙、宁某某、汪某某、张某某等人到该寄售行二楼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十余场。被告人吴某某在赌场上“放码”提供赌资,同时蔡某甲安排吴某某在赌场上抽头,二人从中非法获利。

2015年上半年,蔡某甲将其舅舅徐学生位于“将军岭”的一车库提供给蔡某丙开设赌场,蔡某丙邀约蔡某乙一起组织参赌人员宁某某、汪某某、张某某等人到该车库内以“推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吴某某在该赌场上“放码”提供赌资,非法获利,蔡某丙在赌场上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孝感市公安局督办令、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宁某某、汪某某、付某某、胡某某、程某某等的证言;3.同案犯罪嫌疑人蔡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蔡某甲、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指认及讯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资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吴某某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第七十条,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严洁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吴某某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