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20114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址为湖北省仙桃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起,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巷**号**百货,通过微信多次收受“只在乎你”、“军”、“因妳有我”、“雪婉”、“小太阳”、“环环”、“遗忘过去”、“如爱初醒”等多名赌博人员投注“六合彩”进行赌博。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收取上述多名赌博人员投注,并由被告人蔡某某在上家“龙龙”提供的“嘉创”赌博网站账号进行投注。开奖后,由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与上家及赌客进行赌资交收共约人民币12.18万元,并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万元。2019年8月9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址将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均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均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宫瑞
附:
1.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 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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