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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孔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77********,黑龙江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镇**路**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2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11982********,山东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曲阜市**镇**村**巷**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2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孔某某经预谋驾驶灰色飞鸽牌电动三轮自行车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村,趁无人之机,翻墙进入该村**区**排**号王某某家中,将屋内放置的银色电视机、微妮牌饮水机及院内放置的铁门、压把井(价值合计人民币64元)搬出院外,藏匿于附近闲置民房内。

案发后,经群众孙某某报警,被告人蔡某某、孔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作案工具及被盗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财物已发还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孔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其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雪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孔某某现均在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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