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6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蔡某某、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佛山**家具有限公司经营者路某某(另案处理)雇请颜某某(另案处理)清运工业淤泥。其后颜某某聘请被告人蔡某某、宁某某分别驾驶湘D5****、湘D5****号牌货车到佛山**家具有限公司对出的球场清运工业淤泥。颜某某、蔡某某、宁某某将装运的工业淤泥拉运到南海区**镇**村“**头”(地名)进行非法倾倒,当宁某某驾驶的湘D5****号牌货车倾倒完毕时被环保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对宁某某驾驶的湘D5****自卸车倾倒的工业淤泥和蔡某某驾驶的湘D5****自卸车车上的工业淤泥进行取样,经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样品均含有醇酸树脂聚氨酯树脂,属于危险废物有机树脂类废物。执法人员对蔡某某湘D5****车上的危险废物进行称重,实际重量为6.6吨;对宁某某车上的危险废物进行称重,约为5.94吨。案发后,蔡某某家属支付7000元、宁某某家属支付8000元、路某某家属支付122790元,共同委托佛山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理处置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宁某某的供述、同案犯路某某、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某、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伟浩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宁某某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危险废物回收服务协议》等散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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