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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阿超”,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127199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市**县**村**组,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区**镇**屋。2009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别名:“阿军”,男,汉族,贵州省铜仁地区石阡县人,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2241982********,文盲,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地区石阡县**镇**村**组,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镇一宾馆。2008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2019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 11月20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蔡某某两人通过电话相约到广东省新兴县盗窃摩托车,于当天下午17时许两人在肇庆市金渡镇汇合,宋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无牌女装摩托车载着蔡某某从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往高明方向来到新兴县东成镇作案,在新兴县东成镇街道寻找作案目标,后在新兴县东成镇叶某甲的楼下处发现叶某乙的一台蓝色本田牌约WM****的两轮女装摩托车,当确认约WM****车主不在现场及车辆牌子型号能卖高价钱后,两人就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对该摩托车进行开锁,盗窃成功后宋某某驾驶原来的白色女装摩托车,蔡某某驾驶盗窃得手的约WM****两轮女装摩托车往高明方向逃离新兴回到肇庆,到肇庆后盗窃得手的约WM****两轮女装摩托车贩卖给了他人并获利2600元人民币,宋某某、蔡某某各自分得赃款。

经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遗留的DNA样本进行常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检验结果为案发现场提取的2个烟头分别与宋某某和蔡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经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被盗的的蓝色本田牌约WM****的两轮女装摩托车价格认定为人民币79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销售发票、收据、保险单、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被害人叶某乙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宋某某、蔡某某供述;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蔡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珍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蔡某某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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