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628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巷**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1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被平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开设赌场罪
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将位于平和县**镇**巷**号一楼的租房转租给被告人蔡某某用于开设赌场,后被告人蔡某某购买2套均可供8人同时独立进行赌博的赌博机,将其中一套赌博机放置于该租房一楼大厅并纠集赌徒赌博,另一套赌博机闲置于该租房一楼的柴火间,2017年7月14日、11月8日,上述两套赌博机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018年1月,被告人蔡某某购买1套可供8人同时独立进行赌博的赌博机再次放置于该租房并纠集赌徒赌博,2018年2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该赌场拉设电线、安装监控和进行现场管理。该赌场累计参赌人数达到20人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8510元。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
2.危险驾驶罪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闽DM996M的小轿车,行经平和县**镇**路**村路口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4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赌博机、扣留的机动车、提取的血样等物证;2.平和县公安局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房屋租赁合同、驾驶证查询、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6. 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7.微信账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共同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均是主犯。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理智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缴获的赌博机由平和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三条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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