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251976********。甘肃省高台县人,户籍地甘肃省高台县**镇**村**社**号,现住高台县**镇**园**号**店。个体户,无前科。2016年11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罚款100元。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高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251968********。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镇**村**楼**号楼**单元**室。农民,无前科。2016年11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罚款100元。2019年6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高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251966********。甘肃省定西县人,现住高台县**镇**村**社*8号。农民,无前科。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高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蔡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系连襟关系、与被告人张某某系朋友关系。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利用蔡某某在高台县**镇经营的“瑞康电器日杂商行”为主要场所,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放贷。在索债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纠集王某某、张某某等人采取电话滋扰、语言威胁、殴打、恐吓、辱骂、纠缠、强拿硬要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逼迫借款人、担保人偿还借款及利息,强行索取或强拿硬要借款人财物,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使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台高筑、外出躲债,有家不能回、不敢回,严重扰乱当地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蔡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敲诈勒索罪
2015年5月,被告人蔡某某给被害人方某某非法放贷2万元,月息5%,蔡某某扣除首月利息1000元、押金1000元后将1.8万元借款交给方某某。借款后,方某某向蔡某某清偿了部分债务及利息。后因方某某无力偿还,蔡某某纠集王某某先后多次以辱骂、威胁、恐吓等方式向方某某索债。2016年4月,方某某驾驶其姐夫殷某某车号为甘GM****的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拉人干活。期间,蔡某某、王某某将方某某强行带至高台县城关镇西城丽景方某某的卤肉店内,拔走面包车钥匙采取扣车的方式逼方某某还债。后蔡某某要求方某某以其本人车辆作抵押换取该车钥匙,迫使方某某将其本人的甘GM****白色现代朗动牌小轿车的车钥匙交给蔡某某。次日,蔡某某、王某某将甘GM****白色现代朗动牌小轿车拖走。后蔡某某纠集王某某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方某某签订车辆抵押协议,并将该车据为己有。2019年4月,蔡某某将该车辆转移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其妻哥赵某某处交由其朋友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案发后,追回甘GM****白色现代朗动牌小轿车一辆,价值97106元。
(二)寻衅滋事罪
1.2015年5月,被告人蔡某某给方某某非法放贷后,因方某某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及利息,蔡某某遂纠集王某某等人先后多次以辱骂、威胁、恐吓、强拿硬要等手段向方某某及其妻子何某某索债,迫使方某某外出躲债、何某某迁居他处,严重扰乱了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其中:
(1)2016年7月,蔡某某、王某某强行将方某某从高台县**小区附近带至**镇瑞康电器商行内,以多次派车找方某某为由,逼迫方某某向其支付车费、人工费,并提出以自行车顶账的要求。迫使方某某同意后,蔡某某到方自新经营的邦德富士达自行车专卖店内强行拿走一辆价值3625元的黑色邦德TXT*****型山地自行车。
(2)2016年11月,蔡某某纠集王某某等人强行将方某某从高台县**小区附近带至**镇瑞康电器商行内,采取辱骂、威胁、殴打等手段向其索债,并要求方某某支付车费、人工费。因方某某无力支付,蔡某某、王某某等人将方某某带至高台县城关镇**商店,要求方某某赊购四条黑兰州香烟和一箱42度四瓶装山丹红白酒后强行拿走。经鉴定,该香烟、白酒价值合计880元。
(3)2016年1月的一天晚上,蔡某某趁方某某在外出躲债之机,酒后到方某某租住于高台县城关镇东城河路的出租屋内,采取“软暴力”滋扰的手段向方某某妻子何某某进行骚扰向其索债。一周后的一天中午,蔡某某纠集王某某等人到方某某出租屋内,采取耍赖、滞留等方式向其妻何某某索债,滞留时长约3小时。一个月后的一天下午,蔡某某纠集王某某等人再次到方某某租住地点,采取辱骂、踢门等方式向何某某索债,将方某某出租屋铁皮房门踏坏,严重影响该处住户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2015年6月,被告人蔡某某给被害人陈某某非法放贷,柴某某为担保人。陈某某清偿部分债务及利息后无力还款,蔡某某、张某某遂多次以辱骂、威胁、滞留等手段向陈某某、柴某某索债。
(1)2015年12月,蔡某某在其经营的**电器日杂商行内以辱骂的方式向陈某某索债,并意图殴打陈某某,后被他人阻止。2017年1月27日(农历大年三十),蔡某某、张某某到陈某某家中采取辱骂、威胁等手段索取债务,因陈某某未能借到钱,蔡某某、张某某提出陈某某向张某某借款3000元用以支付所借蔡某某债务的利息,后陈某某向张某某借款3000元交给蔡某某。
(2)2017年10月,蔡某某因无法联系到陈某某,采取打电话滋扰、上门辱骂、威胁等手段要求柴某某还款,或提供陈某某去向。柴某某得知陈某某在嘉峪关务工并告知蔡某某后,蔡某某、张某某驾车带柴某某到嘉峪关市文殊镇一蓄水池修建工地,采取辱骂、威胁等方式向陈某某索债,致其无法正常工作,后强行将陈某某带回高台,采取辱骂、滞留、威胁等方式继续向其索债,并要求陈某某支付车费、人工费500元。因陈某某当时未能借到钱,蔡某某、张某某滞留一段时间后离开。后蔡某某、张某某多次向陈某某索要车费、人工费,2018年7月16日,陈某某迫于无奈通过微信给蔡某某转账400元。
3.2014年,被告人张某某给被害人霍某某非法放贷,后将债务转移至蔡某某名下,霍某某向张某某、蔡某某偿还部分债务及利息后无力偿债。此后,蔡某某、张某某等人多次到霍某某家中,采取辱骂、滋扰等手段向其索债。2017年,蔡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以霍某某无力还债为由,多次要求霍某某在**镇街面饭馆请客吃饭,并先后两次强拿硬要霍某某家中圈养的羊两只,价值1158.5元。
4.2016年8月,被告人蔡某某给被害人段某某非法放贷,段某某清偿部分债务及利息后无力偿还。后蔡某某纠集王某某、万吉恒等人先后多次到段某某诊所内,采取辱骂、威胁等手段向其索债,并要求段某某支付索债的车费、人工费等费用,扰乱该诊所正常秩序,段某某迫于无奈向其支付200元。
5.2016年4月,被告人蔡某某给赵某甲非法放贷,由被害人邢某某担保,赵某甲清偿部分债务后再无力还款,后赵某甲外出躲债。2016年9月至10月,蔡某某纠集王某某、万吉恒等人先后多次到高台县**镇中心小学校区向邢某某索债滋事。其中2016年9月27日,蔡某某、王某某到该学校在教学楼下采取拳打、脚踢等方式对邢某某实施殴打,严重影响了该校正常秩序。
6.2016年11月、2017年3月,蔡某某先后两次向张某甲非法放贷,并由陈某甲、王某甲分别作为担保人。后张某甲清偿部分借款及利息后无力偿还,蔡某某遂纠集张某某先后多次采取辱骂、要挟、强拿硬要等方式向张某甲、陈某甲、王某甲索债,扰乱其正常的生活秩序。
7.2016年5月,蔡某某向被害人文某某、罗某某(借贷后由文某某使用)非法放贷,后文某某无力偿还,蔡某某遂多次纠集王某某等人采取辱骂、滞留等软暴力方式到文某某、罗某某家中索要。其中,2016年9月27日,蔡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文某某因乔迁新居摆宴席时以闹场要挟文某某书写2.2万元利息欠条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方某某、陈某某、段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万吉恒、方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扣押物证及照片;5.借条、欠条、民事起诉状等书证;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无视国法,经常纠集在一起,为攫取不法利益,以民间借贷为幌子,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非法放贷,并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方法,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威胁、要挟等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多次辱骂、殴打、恐吓、纠缠、滋扰他人,情节恶劣,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丁万彪
检 察 员:查玉和
检 察 员:寇海华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高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 张。
3.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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