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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张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41995********,汉族,高中文化,非公职人员,四川省崇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2020年1月31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90********,汉族,中专文化,非公职人员,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巷**号。2020年1月31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因与原系同事关系的刁某某存在债务纠纷,2020年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至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龙毅村5组,寻找刁某某还钱未果后,二被告人又找到刁某某的家(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号)。在敲门无人回应后,被告人张某某用石头砸院门,随后被告人蔡某某用脚将刁某某家院门踢开,二被告人进入刁某某家院内。在被告人蔡某某的授意下,被告人张某某将停放在院内刁某某父亲刁某某的电动两轮车骑走。骑行一段距离后,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二人认为骑走电动车不妥,被告人张某某随后又将该电动两轮车骑回刁某某家放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强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蔡某某:1367901****   张某某 :1338834****)

2.公安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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