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蔡某某(绰号“朱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丰都县,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丰都县**乡**村**组**号,羁押前暂住惠安县**镇**小区租房。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7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7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7月25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吉林省敦化市,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敦化市**镇**村**组,羁押前暂住惠安县**镇**巷**幢**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羁押前暂住惠安县**镇**巷**幢**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垫江县,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垫江县**镇,羁押前暂住惠安县**镇**巷**幢**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何老板”),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92********,汉族,大学本科,无业,出生地陕西省勉县,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勉县**镇**村**组,羁押前暂住惠安县**镇**巷**幢**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正阳县,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正阳县**乡**村**队**号,羁押前暂住惠安县**镇**巷**幢**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绰号“张老板”),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陕西省南郑县,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南郑县**镇**村,羁押前暂住惠安县**镇**巷**幢**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绰号“丁老板”),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5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云南省宜良县,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宜良县**镇**村**号**,羁押前暂住惠安县**镇**巷**幢**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高县,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高县沙河镇**村**组**号,羁押前暂住惠安县**镇**巷**幢**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山东省金乡县,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金乡县**村**街,羁押前暂住惠安县**镇**巷**幢**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粟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宁乡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南省宁乡县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甲、朱某某、陈某甲、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丁某某、刘某某、张某丁、粟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蔡某某作为传销组织大主任,指使传销窝点主任“王某”(另案处理)等人、窝点管家被告人张某甲、“刘某”(另案处理)及窝点业务员,先后将被害人陈某甲、邓某某骗至位于惠安县的传销窝点内,采取辱骂、殴打、24小时看管等形式,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强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蔡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甲、粟某某通过QQ及微信将被害人陈某乙骗至该传销窝点内,为迫使陈某乙加入传销组织,该窝点内的“王某”、“刘某1”、“刘某2”、“刘某3”、“孙某”、“赵某”(以上六人另案处理)等人采取24小时看管的方式限制被害人陈某乙人身自由。至2019年8月1日,因被害人陈某甲要求离开获得窝点主任同意,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将陈某甲送至泉州动车站。
2.2019年8月25日13时许,被害人邓某某被一名为“李某”(另案处理)的网友骗至该传销窝点内。该窝点主任“王某”(另案处理)伙同其他窝点主任杨某某、“周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张某甲、朱某某、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丁某某、刘某某、陈某甲、张某丁等人,对被害人邓某某采取搜身扣留随身物品、辱骂、殴打等方式,逼迫邓某某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致使邓某某受伤,并对其实施24小时看管,限制邓某某人身自由。至2019年8月27日17时许,被害人邓某某被惠安县公安局解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邓某某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二处)、轻微伤(一处)。
被告人粟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道林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在惠安县螺城镇交警大队门口被惠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甲、朱某某、陈某甲、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丁某某、刘某某、张某丁于2019年8月27日在惠安县被惠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甲、朱某某、陈某甲、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丁某某、刘某某、张某丁、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由惠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惠公鉴[2019]305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甲、朱某某、陈某甲、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丁某某、刘某某、张某丁、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伙同张某甲、朱某某、陈某甲、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丁某某、刘某某、张某丁、粟某某为强迫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中被告人蔡某某、陈某甲实施两起,被告人张某甲、朱某某、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丁某某、刘某某、张某丁、粟某某实施一起;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甲、朱某某、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丁某某、刘某某在实施第二起犯罪时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以上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非法拘禁两起,并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朱某某、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丁某某、刘某某在实施第二起犯罪时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甲、朱某某、陈某甲、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丁某某、刘某某、张某丁、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丁某某、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被告人张某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粟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巍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甲、朱某某、陈某甲、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丁某某、刘某某、张某丁、粟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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