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徐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路****号。被告人蔡某某2018年12月5日因提供虚假证言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家园**幢**室。被告人徐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徐某甲、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至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和被告人徐某甲共同商议组建微信群利用手机APP开房间供他人赌博并收取房费。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徐某乙受被告人徐某甲安排,负责开房间、收取房费、结账等工作,期间共获利人民币10807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徐某乙、徐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蔡某某、徐某甲均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徐某乙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陶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徐某乙、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徐某乙、徐某甲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徐某乙、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捷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徐某乙、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