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室。2020年11月9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开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开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翔,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户籍地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幢**单元**室)。2014年11月、2017年4月,因吸毒分别被行政拘留;2015年9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1月3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开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开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开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朱翔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蔡某某和被告人朱翔系朋友。二人常一起吸食或注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吸食或注射的甲基苯丙胺均系蔡某某提供。2020年10月15日左右,蔡某某入住了重庆市南岸区**广场**小区**栋**室。同年10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朱翔来到上述房屋居住直至案发。期间,朱翔在帮助蔡某某收拾房间时,将蔡放置在房内的其中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分装成了两小包,并放置在了自己的裤袋内。
2020年10月20日18时许,徐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蔡某某,要求购买900元的甲基苯丙胺。蔡某某同意,并与徐某某约定在其居住的重庆市南岸区**广场**5栋楼下进行交易。下楼前,蔡某某告知跟自己同行的被告人朱翔,自己将要下楼进行毒品交易。因对方要见面现金交易,为避免风险,蔡某某遂把自己随身携带的一小包用烟盒包装、即将交易的甲基苯丙胺以及另一小包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转移给朱翔,并要求朱翔跟随自己一起下楼后在一旁等候,待其见到购毒人确定没有风险时,自己微信联系朱翔,朱翔再上前将要贩卖的、烟盒包装的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交给自己。随后,蔡某某到达约定地点见到了徐某某,收取了徐某某支付的毒资现金900元。见四周无异样,蔡某某遂微信语音联系朱翔。朱翔前来把烟盒包装的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交给了蔡某某,蔡某某拿到后交付给了徐某某。交易完成,蔡某某、朱翔、徐某某均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蔡某某处查获现金人民币900元,从被告人朱翔裤袋内查获两小包甲基苯丙胺共计1.66克、上衣口袋内查获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共计0.88克,从徐某某处查获烟盒包装的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共计0.86克。
归案后,被告人蔡某某、朱翔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朱翔贩卖的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朱翔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朱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朱翔违反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3.40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朱翔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朱翔共同故意犯罪,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翔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类再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朱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朱翔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小莉
检察官助理:郭淑霞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朱翔分别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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