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晋江市**镇**路**号。因涉嫌洗钱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晋江市**街道**号。因涉嫌洗钱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7月27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8月9日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9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在明知颜某某(另案处理)长期对外吸收公众投资款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提供其本人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0018300********)和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806829********)协助颜某某接收公众投资款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9298169.7元,后按照颜某某的授意,通过转账等方式汇出相应投资款、分红款。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颜某某长期对外吸收公众投资款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提供其本人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46652********)协助颜某某接收公众投资款共计10308068元,并按照颜某某的授意,通过转账等方式汇出相应投资款、分红款。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蔡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银行交易流水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蔡全福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或者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均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洗钱数额5%至10%罚金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