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街**号,现住济南市章丘区**村街道**庄**号楼**单元**室。因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街道**街**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济南市章丘区**村街道**庄社区**宾馆。因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现住济南市章丘区**路**房**号楼**室。因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杜某某、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23时许,在章丘区**村街道**庄社区“**烧烤”饭店内,被告人蔡某某与在店内吃饭的被害人刘某某因结账问题发生口角,后蔡某某殴打刘某某面部,刘某某与蔡某某撕扯起来,在场的被告人杜某某、隗某某也先后殴打刘某某面部。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某面部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损失,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
案发后被告人被告人蔡某某、杜某某、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杜某某、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杜某某、隗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杜某某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卫东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1317666****)、杜某某(1395417****)、隗某某(1395417****)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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