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5********,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七星私彩及排列五私彩赌博网站******.com大股东黄某某(另案处理)、“丑”等股东以“金字塔”的结构发展及招揽许某某为赌博网站******.com的总代理,被告人许某某再以总代理的身份及总代理账号发展下线曹某某(另案处理)等多名代理或会员为其贩卖七星私彩及排列五私彩,从中赚取每期私彩总投注的约2%-4.7%的提成,同时下线曹某某等人也发展下线帮忙贩卖七星私彩及排列五私彩。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8年中旬开始通过上线曹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com)贩卖私彩票(七星彩),期间蔡某某与上线曹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赌资交接。经核查,蔡某某通过微信方式转给曹某某人民币106192元;通过支付宝方式转给曹某某人民币21745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曹某某人民币290096元,赌资合计人民币613738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5月开始通过微信投注方式为其上线曹某某以及一名叫“四”的男子(身份不明,在逃)贩卖私彩票(七星彩)。经核查,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上线曹某某资金为:人民币126414元;转给上线“四”资金为:人民币135000元,赌资合计人民币2614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
2. 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的供述;
3.同案人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
6.微信账号注册信息;
7.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账单截图;
8. 微信聊天记录;
9. 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材料;
10. 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人口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贩卖私彩形式开设赌场,通过网络接受投注并上报,赌资累计达人民币61373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法院对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贩卖私彩形式开设赌场,通过网络接受投注并上报,赌资累计达人民币26141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法院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争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共壹拾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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