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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77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建德市**工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自然村**号,住址同上。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中共党员,宁波**制品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镇**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蔡某某先后成为“建德麻将”、“青龙十三张”游戏平台的三级代理,以名下绑定的会员充值获取平台返利,期间获利计4191元。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被告人蔡某某在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伙同蓝某某(已判刑)通过各自群内成员合并的方式组建“青龙十三张”微信赌博群,组织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3万余元,其中蔡某某分得3694元。同时,由被告人杨某某协助蓝某某管理该微信群,并同时协助管理蓝某某伙同他人组建的另一“青龙十三张”赌博微信群,其在两微信群协助管理期间共帮助蓝某某抽头获利23850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赃2万元;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赃23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财付通数据核对打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及同案人员蓝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组织游戏玩家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献军

2020728

附:

    1.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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