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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杨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颍上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200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颍上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8时许,刘某某(未满十六周岁)在颍上县**镇**孜与余某某(未满十六周岁)等人发生争执,双方互骂,后余某某、刘某某各邀约十人以上聚集在**镇**孜准备打架。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邱某甲(另案处理)相继赶到现场,双方因言语不合发生冲突,蔡某某与邱某甲互殴,杨某某在旁喊道“给我上去打”,王某甲等人上前帮助蔡某某对邱某甲进行殴打,后因为路人制止,双方自行离开。

离开现场后,蔡某某认为打架吃亏,通过微信约在**镇**孜准备继续斗殴。蔡某某联系杨某某让其约人,杨某某联系他人邀约十人以上帮助斗殴。邱某甲通过刘某某邀约十人以上,再次聚集在**孜。双方人员到达现场后,蔡某某将邱某甲喊到坝孜下面单挑,其他到场人员未参与打架。打架致使蔡某某、邱某甲受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处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余某某、刘某某、姜某某、高某某、邱某乙、王某乙、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晓东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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