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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杨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96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被害人唐某某和朋友李某某从外地来到佛山向被告人杨某某购买口罩。杨某某考虑到自己仓库的口罩需要捐赠,便联系有同样口罩(品牌:MASQUE FFP2 4 COUCHES,生产日期:2009年10月,有效使用期:2012年10月)销售的被告人蔡某某,并于当日中午12时许至15时许通过自己的手机微信将部分口罩款(14万元)先转给蔡某某。当日16时许,唐某某来到杨某某的仓库(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大街**号首层)查看口罩并表示要购买30万个口罩,杨某某向其表示到另一仓库提货。后杨某某带唐某某来到蔡某某的仓库(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区**号仓),期间唐某某查看口罩包装后确定购买约720箱口罩。蔡某某从杨某某处共收取口罩款27.08万元,杨某某再从唐某某处收取口罩款约34万元。该批口罩到达温州后,唐某某验货发现口罩发霉发黄、被老鼠咬等情况无法捐赠出去,便联系杨某某要求退货退款,但均遭到杨某某的拒绝。唐某某无奈便将该批过期口罩送往温州市**镇环卫站销毁处理。经鉴定,涉案MASQUE FFP2 4 COUCHES口罩不符合GB 2626-2006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梁梓琦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南海区**园**期**栋**房,联系电话:1367973****;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南海区**镇**公馆**栋**梯**房,联系电话: 13809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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