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Z49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5********,汉族,大专文化,原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中华中路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社区**组,现住地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1********,侗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乡**村**组,现住地贵阳市花溪区**镇**园**村**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1日、自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7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从事车驾管中介业务,因给户籍在贵阳市外的客户办理车辆过户、年审等车管业务,需要《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居住证号,二被告人遂各自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中华中路派出所辅警被告人蔡某某预谋后,由被告人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安机关社区警务平台系统内登记客户暂住信息、生成具有居住证编号的《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被告人蔡某某每张凭证以人民币2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某,并在办理完车辆过户、年审等业务后在系统内予以注销。
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向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贩卖《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获利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获利共计人民币18710元。被告人王某某在得到暂住凭证相关信息后,按格式编辑好凭证,加盖伪造的“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中华中路派出所”公章,每张以人民币8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办理相关车驾管业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李某某、廖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江红
检察官助理:刘浩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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