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文某某,女,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200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公寓**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城**号楼**室租赁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介绍卖淫女张某某、刘某某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路**新城**号楼**室被告人王某某的租住房内,与王某某的朋友赵某某、龚某某分别以300元钱和150元钱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随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龚某某等人在其租赁的房屋内卖淫嫖娼,仍容留此4人在自己的租住房内进行该违法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租赁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人员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为卖淫嫖娼人员牵线搭桥,被告人王某某为卖淫嫖娼人员提供场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介绍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龙兴
检察官助理 张 丽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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