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住麻城市**小区**栋**单元**楼。2012年11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6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麻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20年5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麻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麻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住麻城市**办事处**社区**号。2020年5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麻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底,被告人蔡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向冯某某、闫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甲基苯丙胺(冰毒)39次,共出售“麻果”205颗,并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蔡某某贩卖毒品,在蔡某某的安排下在疾控中心对面马路砖下、天马网吧附近树下等地投送毒品“麻果”23次,共139颗。分述如下:
1、2020 年5 月19日23时,闫某某用微信支付10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8颗麻果和2条冰毒,蔡某某将钱转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投放毒品的位置告知蔡某某,蔡某某通知闫某某自取。
2、2020 年5 月20日2时,闫某某用微信支付8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6颗麻果和2条冰毒,蔡某某将钱转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投放毒品的位置告知蔡某某,蔡某某通知闫某某自取。
3、2020 年5 月21日23时,闫某某用微信支付10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8颗麻果和2条冰毒,蔡某某将钱转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投放毒品的位置告知蔡某某,蔡某某通知闫某某自取。
4、2020 年5 月22日23时,闫某某用微信支付8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6颗麻果和2条冰毒,蔡某某将钱转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投放毒品的位置告知蔡某某,蔡某某通知闫某某自取。
5、2020年5月24日23时,闫某某用微信支付10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8颗麻果和2条冰毒,蔡某某将钱转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投放毒品的位置告知蔡某某,蔡某某通知闫某某自取。
6、2020 年5月25日4时,闫某某用微信支付5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4颗麻果和2条冰毒。
7、2020年5月25日0时,闫某某用微信支付10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8颗麻果和2条冰毒,蔡某某将800元钱转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投放毒品的位置告知蔡某某,蔡某某通知闫某某自取。
8、2020年5月26日20时,闫某某用微信支付10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8颗麻果和2条冰毒,蔡某某将钱转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投放毒品的位置告知蔡某某,蔡某某通知闫某某自取。
9、2020年5月27日23时,闫某某用微信支付10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8颗麻果和2条冰毒,蔡某某将钱转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投放毒品的位置告知蔡某某,蔡某某通知闫某某自取。
10、2020年5月28日10时,闫某某用微信支付10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8颗麻果和2条冰毒,蔡某某将钱转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投放毒品的位置告知蔡某某,蔡某某通知闫某某自取。
11、2020年5月29日0时45分,闫某某用微信支付10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8颗麻果和2条冰毒,蔡某某将钱转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投放毒品的位置告知蔡某某,蔡某某通知闫某某自取。
12、2020年5月28日0时,冯某某用微信支付3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2颗麻果和1条冰毒,蔡某某将钱转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投放毒品的位置告知蔡某某,蔡某某通知冯某某自取。
13、2020年5月24日22时,冯某某用微信支付7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5颗麻果和2条冰毒,蔡某某将钱转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投放毒品的位置告知蔡某某,蔡某某通知冯某某自取。
14、2020年5月22日23时,冯某某用微信支付7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5颗麻果和2条冰毒,蔡某某将钱转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投放毒品的位置告知蔡某某,蔡某某通知冯某某自取。
15、2020年5月15日21时,冯某某用微信支付10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7颗麻果和2条冰毒,蔡某某将钱转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投放毒品的位置告知蔡某某,蔡某某通知冯某某自取。
16、2020年5月15日0时,冯某某用微信支付5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4颗麻果和1条冰毒,蔡某某将钱转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投放毒品的位置告知蔡某某,蔡某某通知冯某某自取。
17、2020年5月12日19时,冯某某用微信支付5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4颗麻果和1条冰毒,蔡某某将钱转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投放毒品的位置告知蔡某某,蔡某某通知冯某某自取。
18、2020年5月9日22时,冯某某用微信支付6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4颗麻果和2条冰毒,蔡某某将钱转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投放毒品的位置告知蔡某某,蔡某某通知冯某某自取。
19、2020年5月8日21时30分许,冯某某用微信支付7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5颗麻果和2条冰毒,蔡某某将钱转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投放毒品的位置告知蔡某某,蔡某某通知冯某某自取。
20、2020年5月5日21时许,冯某某用微信支付8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6颗麻果和2条冰毒,蔡某某将钱转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投放毒品的位置告知蔡某某,蔡某某通知冯某某自取。
21、2020年5月1日22时许,冯某某用微信支付7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5颗麻果和2条冰毒,蔡某某将钱转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投放毒品的位置告知蔡某某,蔡某某通知冯某某自取。
22、2020年4月26日20时许,冯某某用微信支付7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5颗麻果和2条冰毒,蔡某某将钱转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投放毒品的位置告知蔡某某,蔡某某通知冯某某自取。
23、2020年4月23日3时许,冯某某用微信支付8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6颗麻果和2条冰毒,蔡某某将钱转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投放毒品的位置告知蔡某某,蔡某某通知冯某某自取。
24、2020年4月21日0时40分许,冯某某用微信支付7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5颗麻果和1袋冰毒。
25、2020年4月17日23时,冯某某用微信支付94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6颗麻果和2袋冰毒。
26、2020年4月15日22时,冯某某用微信支付7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5颗麻果和1条冰毒,蔡某某将毒品交给冯某某。
27、2020年4月4日22时许,冯某某用微信支付65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了5颗麻果和1条冰毒。
28、2020年3月28日1时许,冯某某用微信支付9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了8颗麻果。
29、2020年3月16日22时许,冯某某用微信支付84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了5颗麻果。
30、2020年2月12日15时许,冯某某用微信支付8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了5颗麻果和1袋冰毒。
31、2020年1月22日20时许,冯某某用微信支付9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了6颗麻果和2袋冰毒。
32、2020年1月21日19时许,冯某某用微信支付6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了4颗麻果和1袋冰毒。
33、2020年1月19日15时40分许,冯某某用微信支付6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了4颗麻果和1袋冰毒。
34、2020年1月15日20时许,冯某某用微信支付55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了3颗麻果和1袋冰毒。
35、2020年1月6日18时40分许,冯某某用微信支付5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了3颗麻果和1袋冰毒。
36、2019年12月20日20时20分许,冯某某用微信支付8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了5颗麻果和2袋冰毒。
37、2019年12月20日20时20分许,冯某某用微信支付8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了5颗麻果和2袋冰毒。
38、2019年12月23日16时许,冯某某用微信支付5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了3颗麻果和1袋冰毒。
39、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冯某某用微信支付600元钱给蔡某某购买了4颗麻果和1袋冰毒。
2020年5月29日,麻城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在麻城市**小区**栋**单元**楼蔡某某家搜出麻果26颗净重2.41克、冰毒6袋净重0.46克,搜出毒品共计重2.87克。
经鉴定,从蔡某某处扣押查获的毒品“麻果”“冰毒”送检材料取样编号(1-9号)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1.935克,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5.79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 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搜查笔录、称重笔录;5、麻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6.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蔡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