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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王某甲等赌博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街**号。

上列五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周某某伙同同案人李某某(另案起诉),在本市白云区南悦花苑旁一民居内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聚众赌博,其中周某某驾车接送赌客。同年12月23日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及其他参赌人员21人。被告人黄某某、同案人李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12月31日抓获到案。

被告人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赌资、扑克牌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文某某、唐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周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周某某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存军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十册及光盘资料十二张。

3.查获的赌资166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5部、扑克牌1副,

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没收。

4.查获的粤A2****号牌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建议依法发还被告人周某某。

5.《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4份(开庭前移交)。

6.本案为部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7.本案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协商。

8.证实蔡某某、王某甲参与犯罪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的录像光盘一张(开庭前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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